货物类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 发布时间:2017-11-19 浏览量:

 

处发 [2017] 4号

 

货物类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货物类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程序,明确项目履约验收要求,落实项目履约验收责任,保证项目完成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和广大师生的利益,根据《湖南科技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湖南科技大学采购、维修与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湖南科技大学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湖南科技大学仪器设备验收管理实施细则》和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国资处货物类采购项目是指由国资处组织实施的所有货物类采购项目,包括政府采购项目、校内招标采购项目以及零星采购项目。

第三条  国资处货物类采购项目验收依据为合同、招投标文件、投标承诺书、样品、相关补充协议等;国家权威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

第四条  国资处货物类采购项目验收标准为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合同中约定的验收标准。

第五条  项目合同中明确验收时间的按合同执行,没有明确验收时间的,一般仪器设备应在到货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安装、调试、验收工作;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应在到货后30天内完成安装、调试、验收工作;进口仪器设备必须在索赔期(进口仪器设备的索赔期为到港之日起90天)截止前30天完成安装、调试、验收工作;家具、软件应在到货安装完毕后半个月内完成验收。

第六条  每周四(节假日及特殊情况除外)为国资处货物类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日,其中每月最后一周周四为零星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日,其余周周四为国资处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校内招标采购项目验收工作日,由项目管理科室督促供应商按时提交验收申请。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仪器设备、家具、黑板、窗帘、软件等货物的验收。

第二章  验收范围及人员组成

第八条  使用单位成立由分管资产负责人牵头,使用人、资产管理员、有关专家等组成的验收工作小组,对国资处货物类采购项目进行预验收。

第九条  由国资处分管采购中心的副主任负总责,成立由监察处、财务处、国资处、审计处、经费批准部门(教学、科研、学科、行政)、相关专家及使用单位等组成的学校验收工作组,完成最终验收。

第三章  验收工作程序

第十条  货物到货前,使用单位应预先安排(或培训)专职技术人员,熟悉相关资料,了解货物的功能和技术要求,制定验收方案,并做好装机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货物到货并完成安装、调试及培训工作后,成交供应商书面向使用单位提出验收申请,若是零星采购项目,向项目负责人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科室督促使用单位验收小组进行预验收,负责技术验收。技术验收指验收小组依据合同及技术协议等对到货货物进行性能指标测试。包括验收货物的数量、品牌、型号、尺寸、材质及其他主要技术参数等方面。预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验收小组成员在《验收报告》上填写验收结论、签字并盖使用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  供应商在规定的验收时限内持验收材料向国资处综合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需提交的验收材料:

(一)经使用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签字盖章的验收申请单(一份)。

(二)经使用单位签字盖章的验收报告(一式四份)。

(三)10万以上仪器设备测试报告(一份)。

(四)合同复印件(一份),合同原件备查。

(五)原则上合同内容不得变更,若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确需要变更的,需提供变更申请,经使用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相关职能部门签字盖章。

(六)若供应商不能及时提出验收申请的,必须在规定的验收时限内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提出延期(必须注明延期时间)验收的请求,经使用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签字同意。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延期时间超过两个月还不能进行验收的,如属供应商原因的,按合同规定进行违约制裁,必要时终止合同,提出索赔。

第十四条  国资处综合办公室审查相关验收材料并同意验收后,收集整理验收资料,制定验收方案,组织学校验收工作组在验收工作日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学校验收工作组在验收开始前,召开验收预备会议,熟悉验收资料、研究确定验收方案,需分组验收的进行分组,确定小组负责人,明确责任、分工和要求;按照确定的验收方案和内容进行现场验收;汇总验收意见,形成所有参加验收人员同意的验收报告。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参与验收人员应签字确认。

(一)批量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或单件价值3万元(不含3万元)以下的零星设备采购项目、批量3万元(不含3万元)以下且数量不足200件的零星家具、窗帘、黑板采购项目以及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技术软件,验收合格后,由使用单位验收工作小组在验收报告上签字。

(二)批量5万元(含5万元)以上或单件价值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零星设备采购项目、批量3万元(不含3万元)以下且数量大于200件的零星家具、窗帘、黑板采购项目、批量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零星家具、窗帘、黑板采购项目、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技术软件,以及通过学校自行招标采购或政府采购的项目,由使用单位验收工作小组和学校验收工作组在验收报告上签字。

第四章  履约验收内容及要求

    第十七条  外观检查。检查内外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变形、碰撞创伤、雨水浸湿等损坏情况,包装箱上标志、名称、型号是否与采购的品牌相同;检查货物及其配件、附件的外表有无残损、锈蚀、碰伤。

第十八条  数量验收。以供货合同和装箱单为依据,逐件清点核对货物及其配件、附件的数量,并检查货物的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尺寸、材质是否与合同和装箱单一致;检查随货物的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检修手册、产品合格证等资料是否齐全

第十九条  质量验收。对货物的运行(使用)状况进行实际检测,核对各项功能及各种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要求。如果货物需要进行烤机,必须严格按照厂方规定的操作规程进行烤机,并对运行状况做好详细记录。

第二十条  验收过程中要做好详细记录,必要时要拍照留据,如果发现问题,应及时将详细情况书面反馈给国资处,由国资处通知供应商,并视情况决定是否退货、更换或要求厂商派人员检修及索赔等。

第二十一条  进口仪器设备的验收,按海关、商检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合同规定由外商安装调试的,必须由外商派人员来现场共同开箱、安装、调试、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仪器设备,要详细填写报检单,由国资处向国家商检部门报检,办理索赔业务。

第五章 验收结论与处置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合格标准:被验收项目完成的内容,技术指标达到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资料齐全、项目实施过程符合学校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  

(一)内容和技术指标未达到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且无法整改的。

(二)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三)擅自变更修改项目的内容。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或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第二十五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需要整改、并且可以整改的内容,则限期要求供应商进行整改。在限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内容后可再次申请验收;在限定的期限内不进行整改,以不合格项目论处。

第二十六条  不合格的项目,验收工作组要根据合同认真研究处理办法,能够退货的,原则上要求退货;不能退货的,应视情况进行索赔;凡属假冒伪劣产品,必须终止合同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失损害的,应依法追究经济赔偿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验收结果为合格的,则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入库以及报销手续。除进口设备或经学校同意预付款的项目可付预付款以外,其他项目必须验收合格后方能办理固定资产入库以及付款手续,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一律不得办理固定资产入库以及付款手续。

第二十八条  验收结束后,国资处综合办公室应及时做好验收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相关说明见附件gzc.hnust.cn/xgxz/zfcg/93082.htm

 

 

2017年6月20日